新華網南京9月19日電(記者劉巍巍)《江蘇省征地補償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近日發布,確立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原則,被征地農民將被剛性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
《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沒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不得低于江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辦法》規定,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三個年齡段: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效使用收益中安排,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