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維權,判決合同有效
今年普陀法院已處理類似房屋糾紛案件29起
房屋交易后5年,賣主竟然索要一筆“升值補償款”才肯過戶。近日,普陀法院桃花法庭對桃花鎮一起房屋買賣糾紛作出判決并強制執行,買主成功維權。
家住普陀桃花鎮桃花新村的李某7年前從同鄉陳某處買了一套拆遷安置房,雙方約定5年后過戶。買了房子之后,李某忙著裝修、入住,轉眼5年就過去了,李某想應該跟陳某談談房屋過戶這件事情了。
今年4月,雙方收到相關部門發出的準予轉讓通知書。但是,當李某提出要求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時,陳某的妻子朱某提出異議。她表示,過戶可以,要交一筆3萬元的“補償款”,理由是近幾年房價上漲很快,2007年,他們賣房時,出價太便宜了。
李某拿出他和陳某簽訂的《房屋轉賣協議書》,這份協議書約定“以后如果辦理房產證過戶,甲方(陳某)應積極配合,做證費用由乙方(李某)自負”,但朱某堅持要加3萬元才肯過戶。李某遂向普陀法院桃花法庭提起訴訟。
7月5日,桃花法庭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認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誠實守信履行。原、被告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拘束力。
法庭判決后,陳某態度有所松動,但其妻朱某堅持要加錢才肯過戶,無奈之下,李某申請了強制執行。上個月,法庭工作人員協同雙方當事人到普陀區房管局、國土資源局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據了解,今年1月至今,普陀法院共處理了類似房屋糾紛案件29起。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履行合同是雙方必須承擔的責任。